新府辦發〔2021〕63號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建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新建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7月30日
新建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適用范圍
2.應急體系組成
2.1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區應急指揮部
2.1.2總指揮、副總指揮
2.1.3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工作機構
2.3現場指揮部
2.3.1事故救助組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衛組
2.3.3綜合協調組
2.3.4醫療救助組
2.3.5后勤保障組
2.3.6善后處理組
2.4水上應急救援力量
3.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與上報
3.1險情分級
3.2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處理
4.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
4.1水上遇警報警
4.2先期處置
4.3分級響應
4.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5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傷員的處置
5.1.2獲救人員的處置
5.1.3死亡人員的處置
5.1.4社會救助
5.1.5保險
5.2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5.2.1調查報告
5.2.2應急總結
5.3 事件調查和評估
5.3.1 調查機構
5.3.2 調查要求
5.3.3報告內容
5.4 獎勵與問責
5.4.1 獎勵
5.4.2 問責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救援裝備保障
6.3 應急隊伍保障
6.4 醫療保障
6.5 治安保障
7.應急保障
7.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7.2資金保障
7.3物資保障
7.4醫療衛生保障
7.5交通運輸保障
7.6治安維護
7.7通信保障
8.責任與獎懲
9.宣傳
10.附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水上突發事件擴展,最大程度地減少水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3)防戰結合,資源共享,分工協作;
(4)以人為本,依靠科技,快速高效。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江西省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南昌市水上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管轄通航水域發生較大(Ⅲ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
2.應急體系的組成
2.1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1區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區水上應急指揮部)及主要職責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是全區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的指揮機構,指導全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區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研究確定我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可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批準現場救援方案;向區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指導全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2.1.2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
副總指揮:區交通運輸局局長、區政府辦副主任、區公安分局及區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成員:區政府辦公室、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衛健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氣象局有關負責人。
2.1.3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行動實際情況,發揮相應作用,承擔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
(1)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和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
(2)區交通運輸局:編制、修訂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協調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協調交通行業有關部門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3)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維護水上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提供消防力量、裝備、技術。
(4)區應急管理局:接收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報告。
(5)區衛健委: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加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負責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協調醫療機構人員赴現場執行水上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
(6)區民政局:負責協調解決獲救人員的安置和對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
(7)區財政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審核,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區財政負擔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所需經費。
(8)區水利局:負責水文監測和預報,提供相關水情信息。
(9)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預報以及應急行動時的相關地質災害即時信息。
(10)區氣象局:負責為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中長期天氣預報、惡劣天氣的短期預報,每天的天氣預報以及應急行動中所需的相關氣象信息。
2.2工作機構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交通運輸局。辦公室主任:區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人員由各成員單位相關責任人組成。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負責區水上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水上突發事件報告,處理救援信息,保持與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系;
(2)當發生較大(III級)以上水上突發事件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貫徹落實區水上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制定各項工作制度;
(4)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水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及時向區水上應急指揮部報告;
(5)組織交流和推廣水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工作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6)組織實施本預案的演練和演習;
(7)辦理區水上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現場指揮部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當發生較大(III級)級水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區政府辦牽頭成立新聞輿論組,加強輿論收集與研判,提出新聞報道意見,報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會同區應急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對外發布信息,IV級水上突發事件由區地方海事處對外發布。現場指揮部設立水上事故救助組、水上交通警戒保衛組、綜合協調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
2.3.1事故救助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肇事船舶單位或船主積極配合。主要職責:
(1)迅速分析判斷和掌握水上交通的性質、類別、影響范圍和程度等基本情況。
(2)組織技術人員迅速制定搜救和搶險方案并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3)迅速開展水上搜救救助工作,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負責現場搜救和搶險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救助進展情況。
(5)制定并組織實施防止水上突發事件擴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6)調集水上救援隊伍與醫療救治隊伍送遇難、遇險人員及傷員。
(7)根據需要調派事故現場水域附近的任何船舶和浮動設施參加救援行動。
(8)負責事故現場有關的物證、船舶、船員證書和航行資料的搜集,繪制事故現場航道示意圖,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
(9)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2水上交通警戒保衛組
由區公安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調。
主要職責:(1)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及通航秩序,劃定交通管制水域,疏散現場水域附近的船舶、設施和人員。
(2)負責救助現場的水上交通安全,禁止過往船舶進入交通管制水域,為搶險救助提供良好的環境。
(3)負責對肇事船、肇事船員或其它肇事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肇事船、肇事人員逃逸。
(4)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3綜合協調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主要職責:
(1)協助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專業組工作。
(2)負責水上搜救搶險工作情況和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匯總,及時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指揮部領導現場決策提供依據。
(3)及時預測事故的發展變化趨勢,及時研究并提出對策。
(4)對在搜救搶險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并請求協助增援。
(5)掌握搜救搶險全過程的各方面情況,為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據。
(6)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4醫療救護組
由區衛生部門牽頭,事故發生地醫院負責實施,區衛生部門協助指導。
主要職責:
(1)迅速組建、調集現場醫療救治隊伍,制定搶救方案,指導急救人員開展搶救工作,力爭將人員傷亡數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2)負責聯系、安排救治醫院,組織指揮現場受傷人員接受緊急救治和轉送醫療救治,減少人員傷亡。
(3)對搶救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提出緊急處理措施,及時補充調整搶救方案,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數字,及時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及搶救情況,并做好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4)負責調集、安排醫療器械和救護車輛。
(5)在搶救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或有關部門請求救援。
(6)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5后勤保障組
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由下列單位負責,有關部門配合。交通運輸:由區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安排。主要職責:
(1)根據遇險船舶所載的人員及貨物種類、合理調派船舶及車輛。
(2)根據現場搶險的實際,確保運送搶險所需物資器材的船舶和車輛數量。
(3)保障搶險救助所經過的道路、航道暢通和救援物資及時到達現場,保障遇險人員、傷員、物資安全到達目的地。
(4)必要情況下,依法對所經過的道路、航道實行交通管制。
(5)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生產保障
由肇事船舶業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主要職責:(1)保障搶險救援所需的救援物資,設備及其他事項所需資金。
(2)保障善后工作(家屬安撫、傷員治療)所需資金。
2.3.6善后處理組
個體運輸船舶由政府負責,企業、單位運輸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當地政府及其區公安、民政、衛生、保險等部門配合,區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主要職責:
(1)負責事故中遇難人員的遺體、遺物處理。
(2)負責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安撫接待,妥善安排家屬生活。
(3)負責處理事故傷亡人員的撫恤、安置,依照有關政策做好遇難者及其家屬的善后處理及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等。
(4)承辦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水上應急救援力量
包括消防救援力量、武警救援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動的民用船舶、企事業單位、社團、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3、水上突發事件險情分級與上報
3.1險情分級
險情分為四級:
(1)特大險情為(Ⅰ級),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蹤的事件,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2)重大險情為(Ⅱ級),包括造成10至30人死亡失蹤的事件,或者危及10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它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水上突發事件。
(3)較大險情為(Ⅲ級)包括造成3至10人死亡失蹤的事件,或者危及3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險情。
(4)一般風險為(Ⅳ級)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蹤的事件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其他水上突發事件。
3.2水上突發事件險情信息的處理
在接到險情后,處置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區政府和區水上突發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應及時通報。區水上應急指揮機構接到水上突發事件信息后,對險情信息進行分析與核實,并按照有關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和處置
4.1水上遇險報警
發生事件后,遇險人或目擊人應立即向區交通部門或區公安、消防部門報告,遇險船舶同時向其單位報告。各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通報區水上應急指揮部。
報警通信方式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值班電話:0791-83751858 公安報警電話110;消防報警電話119。區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值班電話及鄉(鎮)應急值班電話應向社會公布。
報警內容
報警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船舶、遇險人員數量及傷亡情況,采取措施及聯系方式。
4.2先期處置
接到事件報告,立即通知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事發地政府及區水上應急指揮機構要啟動應急預案,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分級響應
對較大、一般水上突發事件,由區應急指揮機構響應,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件擴展的,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響應。
4.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必要時,調用就近船舶參與救援,各級政府依法在本轄區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指揮機構對人員進行分工安排。
4.5應急結束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根據下列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區域均已搜尋;幸存者生存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應急反應已獲成功或緊急情況不存在;危害已徹底消除或控制,不可能再擴展或復發。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傷員的處置
區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5.1.2獲救人員的處置
區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
5.1.3死亡人員的處置
區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死亡人員,由區臺辦負責處置。
5.1.4社會救助
對被救人員的社會救助,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
5.1.5保險
參加現場救助的公務人員、專業救助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金融保險機構要及時介入水上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按規定開展賠付工作。
5.2搜救效果和應急經驗總結
5.2.1調查報告
區水上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一般水上突發事件搜救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并送市水上應急指揮部。
5.2.2應急總結
區政府會同區水上應急指揮部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并向市水上應急指揮部作出報告。
5.3 事件調查和評估
5.3.1 調查機構
Ⅰ級、Ⅱ級水上突發事件報國務院或省政府決定調查牽頭部門。
Ⅲ級水上突發事件由市安委會、市水上應急指揮部牽頭,各相關單位配合進行聯合調查。
Ⅳ級水上突發事件由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調查。
5.3.2 調查要求
應急狀態解除后,現場各應急處置部門應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和措施;必要時,提出修訂本應急預案建議,并及時作出書面報告。
5.3.3報告內容
(1)發生水上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
(2)事件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3)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經驗教訓和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建議等。
5.4 獎勵與問責
5.4.1 獎勵
對水上應急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單位,應給予獎勵。對參加水上救援的社會船舶,應給予適當的獎勵、補償。獎勵、補償或表揚的具體規定由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訂,報區水上應急指揮部批準實施。
5.4.2 問責
對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水上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或不聽指揮、臨陣逃脫以及破壞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應急指揮專用場所,購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并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區水上安全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資源共享。
6.2 救援裝備保障
本預案各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應急特點,配備相關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建立應急裝備、救治藥物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和應急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檔案;區水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監督、指導水上應急裝備保障落實工作。
6.3 應急隊伍保障
本預案各相關成員單位要根據水上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應急專業隊伍,明確應急處置突擊隊和預備隊的組織、職能,開展培訓和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應急救援力量準備。
6.4 醫療保障
區衛健委建立醫療救治、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保障機制。
6.5 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建立水上救援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保障水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7.應急保障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切實做好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
7.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按照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和救生器材。同時加強鄉(鎮)水上渡運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其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作用。
7.2資金保障
應急資金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參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
7.3物資保障
區發改委會同區交通運輸局擬訂實施水上應急救援設施、裝備等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引進運用新技術處置突發事件。
7.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進行現場醫療救助和疾病防控工作,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7.5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設施、車輛、船舶以及水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區交通運輸局要建立交通運輸保障機制,組織調用運輸企業和社會車輛、船舶參加緊急運輸,對參加備用的車船、占用的碼頭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或拒絕。區公安分局負責道路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
7.6治安維護
區公安部門負責水上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保障工作,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7.7通信保障
區水上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專業救助單位及各鄉(鎮)、開發區(園區),應確保1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帶班領導。
8.責任與獎懲
水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對水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或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宣傳
宣傳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水上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應對水上突發事件的能力。
10.附則
本預案中所指“水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水域環境損害的事件。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關聯稿件
新建區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解讀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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