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及省市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政策文件要求,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及法定職權,制定公布本部門減免責四張清單(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和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為此,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力量編制了《清單(征求意見稿)》,并完成了草案起草、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鑒于應急管理部2024年11月1日印發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適用細則(2022年版)》等文件均已進行了作了規定,本《清單》結合我市實際,對照上級要求規定了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從輕處罰事項和免于行政強制事項三張清單。
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創造寬松發展環境。一是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清單》,確保有法可依。二是堅持嚴格執法與指導服務并重。貫徹落實“說理式執法”,通過《清單》,寓服務于執法之中,增強企業自我防范風險意識和主動消除違法違規行為的自覺性。三是嚴格把控安全風險。適用的事項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并對適用情形進行了嚴格和具體的規范,達不到條件的不能適用,防止隨意執法。
《清單》包含輕微不罰情形、首違免罰情形、處罰事項依據、設定事項的法律依據、適用情形、從輕、不予強制的法律依據、配套監管措施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涉及18項行政處罰事項,主要為違法行為經企業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以及經確認屬于首次被發現,且危害后果輕微,自行改正或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可以采取輕微不罰或首違免罰的行政行為。
(二)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涉及11項行政處罰事項,主要為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的處罰。適用情形為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一年內未發現該違法行為,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內改正。配套監管措施為:對當事人給予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復查;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在處罰檔次內,按照前20%予以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涉及4項行政強制事項,主要為查封或者扣押和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適用情形為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停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依法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決定,主動銷毀處置違法物品等。配套監管措施為:對當事人給予教育,采取輔導、約談等方式予以指導,責令立即改正,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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