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區旅游產業的發展,規范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旅游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旅游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洪府廳發〔2017〕46號)和《關于加快推進旅游強縣建設的實施意見》(新發〔2014〕11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游專項資金適用對象:在本區注冊并依法納稅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包括旅游景區、星級飯店、旅行社、鄉村旅游經營戶等)、落戶我區的旅游重點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條 旅游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用于旅游宣傳促銷、旅游產業品牌獎勵、旅游項目建設扶持補助、旅游規劃編制、旅游發展績效獎勵、旅游人才培養、旅游項目的考察調研、旅游網站和智慧旅游大數據平臺的建設、旅游基礎設施的維護、舉辦經典節慶活動等,另如有未納入資金使用計劃的旅游宣傳活動、旅游項目獎勵補助等,由區文廣新旅局上報區政府,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
第四條 旅游專項資金計劃的編制及使用原則
一、區文廣新旅局應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在每年部門預算編制前,建立項目庫,將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支出項目和經費需求報區財政局。本著專項資金隨財政增長適當增加的原則,區財政局根據財力情況,核定旅游專項資金額度并納入區財政年初預算。區文廣新旅局根據區財政局核定的專項資金額度編制項目預算,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報程序執行。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游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游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
主,財政資金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原則。堅持扶大扶優,堅持專款專用,避免資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區文廣新旅局、區財政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項目及獎補標準
第五條 旅游宣傳促銷。
一、旅游宣傳促銷經費。國際國內各類媒體發布新建區城市形象廣告宣傳,舉辦重大主題宣傳活動等費用;赴境內外舉行旅游專項推介會、招商會,采辦旅游促銷品等費用;參加國際國內旅游博覽會、展銷會、區域合作交流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臺制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費用。
二、旅游節慶活動經費。在本區舉辦的各類旅游節慶活動所發生的宣傳、接待、媒體記者采訪、采風、旅行商踩線等費用。
三、旅游宣傳品制作費。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傳出版物(畫冊)、旅游導游圖、旅游紀念品、旅游專題節目等印刷、制作費用。
四、旅游企業旅游文化活動獎補。支持景區(點)自辦創新性主題活動,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旅游文化活動,按年度進行申報,按不超過該活動實際發生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旅游文化活動獎補不超過30萬元。
五、重大旅游節慶活動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決定。
第六條 旅游產業品牌獎勵
一、旅游景區品牌獎。
(一)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新評定的國家3A、4A、5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80萬元的獎勵;新評為省5A、4A、3A的鄉村旅游點,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新評為南昌市鄉村(特色)旅游點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獎勵。
(二)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被批準設立為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或旅游度假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三)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被評為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被評為江西省旅游風情小鎮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四)對新評為國家、省、市工農業(鄉村)旅游示范點等相關榮譽,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五)旅游景區或項目獲得國家旅游主管部門設立或國家旅游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設立的除A級景區之外其他榮譽稱號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獲得省旅游主管部門設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設立的其他榮譽稱號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二、旅游飯店品牌獎。
(一)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30萬元、60萬元的獎勵。
(二)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新評定的銀樹葉級、金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三、旅游民宿獎。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旅游民宿通過品質等級評定后,達到三星級標準的旅游民宿,一次性獎勵10萬元;達到四星級標準的旅游民宿,一次性獎勵20萬元;達到五星級標準的旅游民宿,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獎。大力扶持旅游特色商品開發,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新建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紀念品、旅游商標。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并在當年度獲得市政府、省文旅廳和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旅游協會)表彰的優秀旅游商品,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一種商品多級獲獎的不重復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五、景區周邊及公路兩側油菜種植補貼。鼓勵農戶在景區周邊及通往景區公路兩側種植油菜,增加景觀特色,種植面積單片不低于10畝,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按每畝不超過3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七條 旅游項目建設扶持補助。
一、扶持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獲得國家、省A級資質或經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區(點)建設項目;
(二)獲得品質等級評定的旅游民宿建設項目;
(三)按國家旅游相關標準建設,旅游項目投資額達億元以上,且當年對外營業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省、市給予了資金扶持,需區級配套的旅游項目。
二、扶持補助方式。
(一)扶持補助項目。
可以申報旅游項目建設扶持補助的項目為: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游道路、游步道、旅游廁所、導覽系統、垃圾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智慧旅游等,且當年9月30日前可竣工的建設項目,9月30日后才竣工的建設項目可轉至次年申報。
(二)扶持補助標準。
旅游項目建設扶持補助按不超過該項目獲得市級扶持補助的50%予以配套。
三、同一建設的旅游項目不能重復申報。
第八條 旅游發展規劃編制。
對符合新建區旅游發展規劃總體要求,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鄉鎮旅游發展規劃的編制修訂及骨干項目的策劃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按最高不超過5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規劃獎補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旅游發展績效獎勵。
一、對景區(點)文明旅游引導、宣傳、文明旅游標識標牌、推薦行業好人好事等文明旅游工作進行考核,排名前三位的景區(點)分別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
二、旅游包機、專列、包車獎勵。由旅行社承接,單架次飛機組織境外游客人數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獎勵1萬元;單列火車組織省外游客人數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獎勵1萬元,或500人以上,每列次獎勵2萬元;單次旅游包車組織省外游客人數在300人(含)以上,獎勵1萬元。以上獎勵條件為:必須在新建區游覽一個需購買門票進入的國家A級景區(景區注冊地需在新建區轄區范圍內)。該獎勵資金參照市級的獎勵兌現方式,每季度審核兌現一次。
第十條 旅游人才培養。
一、舉辦旅游從業人員技術培訓、比賽等費用。
二、對新考取國家高級導游員、國家中級導游員和國家初級導游員證書的導游員,憑在新建區內持證后從事專職導游或旅游景區講解一年以上工作記錄證明及證書申請獎補,一次性分別獎補1萬元、5000元、3000元。
三、對經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賽,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榮譽稱號的優秀旅游從業人員分別給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在旅游專項資金計劃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安排旅游產業項目管理經費。
第十二條 近兩年國家和省、市新出臺的旅游評定品牌,尚未兌現獎勵的可按本辦法予以獎勵。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市后續出臺新的旅游評定品牌,另行研究決定,已獲市旅游資金獎勵的,原則上參照市獎勵標準執行。
第三章 旅游專項資金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區文廣新旅局是旅游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核、實施;驗收由區文廣新旅局和區財政局共同負責;區財政局是旅游專項資金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和撥付。
第十四條 旅游宣傳、促銷經費,舉辦經典節慶活動經費,旅游規劃編制、報批經費,由區文廣新旅局商區財政局確定所需資金后,報區政府分管旅游工作領導審批后在年度預算范圍內予以撥付。
第十五條 凡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單位、企業或個人,由符合申報條件的主體向區文廣新旅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文廣新旅局、區財政局共同審核驗收后,報區政府批準。區財政局按照區政府的批準意見,下達扶持獎勵資金。申請實行提前預報、實時報告與定期申報相結合,遵循“誰申請誰佐證獎勵誰”的原則,獎勵不重復多個主體。
第十六條 旅游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虛作假套取旅游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區文廣新旅局會同區財政局全額收回專項資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 在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并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旅游企業或單位,不得申報本辦法獎勵項目。
第十八條 旅游專項資金使用必須遵守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違反本辦法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除區級旅游產業發展資金外,各鄉鎮也應設立本級旅游發展資金,原則上各鄉鎮不得少于50萬元,用于支持本區域內旅游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文廣新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相關獎補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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