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京咨華夏(北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曉輝
代理人:黃正興
聯系方式:1727816114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50號院8號樓1層106-6
被投訴人:江西首信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新春
聯系人:許庭政、章樂、劉濤
聯系方式:0791-88857006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恒大中心B座四樓417室
投訴人因不滿意被投訴人江西首信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質疑答復,于2024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投訴。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9日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項目基本情況
采購項目名稱∶南昌市新建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投資項目評審中介服務采購項目。
采購項目編號:K3601122024000001。
采購人名稱:南昌市新建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本級)。
代理機構名稱:江西首信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二、投訴事項及被投訴人答復
投訴事項1:被投訴人出具的質疑答復書對質疑事項1答復內容為評標委員會對該條款理解為:1.征集文件中沒有明確“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證明,但明確規定加分人員都要提交社保證明,“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是評審團隊的基本組成人員,評標委員會認定也需要有相關的社保證明。2.所有投標人(包括京咨華夏北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都提供了“最低人員”和“加分人員“的社保證明,說明投標人也是這么理解。評委委員會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考慮到所有投標人都提供了全體團隊人員的社保證明,為了公平起見,最終確定“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需要驗證社保證明,不合格者按照5.3.1符合性審查中第4項“團隊管理及保障服務方案”以“團隊管理”不符合要求認定。我司不認可評標委員會的評定依據及結果。
事實依據:1、本項目征集文件服務要求中關于“人員要求”為“擬派駐本項目的評審團隊相關專業高級或以上職稱不少于6人”;未要求提供社保證明材料。2、征集文件第五章第5.3.1符合性審查中第4項“團隊管理及保障服務方案”只要求“供應商針對本項目采購需求及實際情況,制定服務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團隊管理制度②應急預案及保密控制方案③工作內容分析④服務工作步驟和要求⑤進度安排及質量保障措施⑥現場協調管理措施等內容。(響應文件中須提供團隊管理及保障服務方案)”;未要求供應商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3、本項目征集文件只是在第五章第5.5.1評分標準中要求擬派評審團隊情況需要提供“相關證書掃描件及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本單位社保加蓋公章予以佐證”。4、根據貴公司的答復,評標委員會主觀認為“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是評審團隊的基本組成人員,評標委員會認定也需要有相關社保證明。”;評標委員會未按征集文件中規定的符合性審查標準進行審核,而是評標委員會主觀認定。5、貴公司的答復所述“考慮到所有投標人都提供了全體團隊人員的社保證明,為了公平起見,最終確定“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需要驗證社保證明”不是征集文件中規定的評審辦法;而是評標委員會主觀認定。6、本項目征集文件的評審程序是:首先由征集人負責對響應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其次由評審委員會依據本征集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對符合資格的響應文件進行審查;最后由評標委員會按征集文件中規定的評審細則及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響應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和評價。評標委員會不能以本項目的“評審細則及標準”的規定作為符合性審查的依據。基于此作出的判定違背了非廢標條款應做有利于投標人的判定原則,資格審查合格后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進行廢標是濫用專家權力的行為,被投訴人及評標委員會是否征求征集人對響應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意見,并由征集人出具資格審查報告?
法律依據:一、征集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中寫明征集人負責對響應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出具資格審查報告。二、征集文件3.3 服務要求“人員要求:1)擬派駐本項目的評審團隊相關專業高級或以上職稱不少于6人。2)所有擬派駐本項目的評審團隊中標后進行信息錄入備案,原則上進行評審服務的專家為備案信息人員,不得外聘。特殊情況備案人員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前提下,經采購人同意后,可以聘請省市發改委專家庫專家進行評審。3)如評審中介擬安排的專家無法滿足工作要求,采購人有權要求更換。4)10億元以上項目原則要求安排概算(或造價)專業2名,涉及復雜專業問題需要共同研商,采購人有權要求同一專業安排2名專家。”
被投訴人答復稱:評標委員會對該條款理解為:1.征集文件中沒有明確“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證明,但明確規定加分大員都要提交社保證明,“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是評審團隊的基本組成人員,評標委員會認定也需要有相關社保證明。2.所有投標人(包括京咨華夏(北京)規劃咨詢有限公司)都提供了“最低人員”和“加分人員”的社保證明,說明投標人也是這么理解。評委委員會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考慮到所有投標人都提供了全體團隊人員的社保證明,為了公平起見,最終確定“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需要驗證社保證明,不合格者按照5.3.1符合性審查中第4項“團隊管理及保障服務方案”以“團隊管理”不符合要求認定。
投訴事項2:被投訴人答復質疑事項2:征集文件上沒有注明是否含當月;評標委員會認定關于社保證明“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則就應該是 9-11月或10-12 月均可,其他是無效。未正面答復我司質疑事項2投標被判定無效投標的合理依據。
事實依據:被投訴人的答復所述“評標委員會認定關于社保證明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則就應該是9-11月或 10-12月均可,其他是無效。”沒有事實依據,征集文件沒有對“開標前”做出明確說明或解釋,因此我公司提供的“開標前連續三個月(7月-9 月)的社保證明”是符合征集文件的規定,不存在提供的社保不符合的情況,而被判定為無效投標;評標委員會不能主觀認定“‘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則就應該是 9-11月或 10-12 月均可,其他是無效。”
法律依據:一、征集文件“第四章資格審查”中寫明征集人負責對響應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出具資格審查報告。二、征集文件3.3服務要求“人員要求:1)擬派駐本項目的評審團隊相關專業高級或以上職稱不少于6人。2)所有擬派駐本項目的評審團隊中標后進行信息錄入備案,原則上進行評審服務的專家為備案信息人員,不得外聘。特殊情況備案人員無法滿足評審要求的前提下,經采購人同意后,可以聘請省市發改委專家庫專家進行評審。3)如評審中介擬安排的專家無法滿足工作要求,采購人有權要求更換。4)10 億元以上項目原則要求安排概算(或造價)專業 2名,涉及復雜專業問題需要共同研商,采購人有權要求同一專業安排2名專家。”
被投訴人答復稱:征集文件上沒有注明是否含當月;評標委員會認定關于社保證明“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則就應該是9-11月或10-12月均可,其他是無效。
三、事實查明與認定
針對投訴事項1,《征集文件》第5.5.1“評分標準”中“擬派評審團隊情況”所規定“擬派駐本項目評審團隊成員(或同等技術力量)在滿足‘人員最低要求’基礎上增加相關人員;...評審依據:投標人需提供相關證書掃描件及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本單位社保加蓋公章予以佐證。”首先,該項評審因素是針對“擬派評審團隊”設置的,“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也屬于“擬派評審團隊”的成員,投標人擬派團隊含最低人員要求中的成員均需按照該項評審因素的要求提供相應人員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本單位社保;其次,該項評審因素規定在滿足“人員最低要求”基礎上增加相關人員的對應加分,若“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不滿足該項評審依據的要求,也無法確定增加的人員是否符合評審標準、是否可以加分;最后,案涉項目的所有投標供應商包括投訴人本身都提供了“最低人員”和“加分人員“的社保證明,證明所有投標供應商一致認定該條款的內在含義為“最低人員”和“加分人員“均需提供社保證明予以佐證。綜上所述,“人員最低要求”的人員也需要滿足《征集文件》中“擬派評審團隊情況”的評審依據要求,否則按照5.3.1符合性審查中第1項“服務要求及商務要求響應”之規定,應當作無效投標處理,故投訴人的投訴事項1不成立。
針對投訴事項2,《征集文件》第5.5.1“評分標準”中“擬派評審團隊情況”規定“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本單位社保”,綜合整個《征集文件》來看,設置該項評審依據的根本目的是考察擬派評審團隊是否在開標時仍然為投標人的職員,若“開標前連續三個月”可以無限制地擴大至開標前任意的連續三個月,則無法考察并確保相應團隊成員在開標時是否仍然為投標人的職員、是否可以派至本項目進行服務。鑒于《征集文件》中確實沒有明確開標前是否包含開標當月,故被投訴人將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解釋為2024年9月-11月或2024年10月-12月的社保證明并無不當,因此投訴人提供的2024年7月-9月的社保證明不屬于“開標前連續三個月的社保”,不符合評審依據要求,根據《征集文件》第5.3.1符合性審查中第1項“服務要求及商務要求響應”之規定,應當作無效投標處理,故投訴人的投訴事項2不成立。
四、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決定駁回投訴人的投訴。
投訴人如對本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或南昌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或于六個月內向南昌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南昌市新建區財政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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