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駐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積極性,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進一步發揮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區金融服務中心起草了《新建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目的依據
根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昌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洪府廳發〔2020〕15號)、《市金融辦關于印發南昌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版)的通知》(洪金辦發〔2022〕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金融業發展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央、省、市經濟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考核“導向儀”和“指揮棒”作用,通過政府考核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高服務地方經濟水平,為促進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金融力量。
二、考核對象
本轄區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當年新設立未滿半年的機構不參加考核)。
三、考核標準
主要為貸款規模及增速、繳納稅收、支持區屬平臺公司信貸授信等情況,貸款情況均采用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饋數據,納稅和平臺公司信貸授信情況采用區財政局提供數據。考核基數實行100分制,并設立加減分項,標準及分值如下:
(一)當前貸款規模及增速情況(30分)
1.當年在區各項貸款規模情況(12分)。
2.當年在區各項貸款增速情況(18分)。
此項考核指標由人民銀行新建支行提供數據,核算工作由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落實。
(二)當年在區納稅情況(30分)
當年在區納稅總額排名按功效系數法計算得分,最高30分;未達有效指標值最小值的,得0分。
本項指標采用功效系數法計分,即將各單位的指標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計100分,最小的計40分(最小值為有效指標值的最小值),其他的采取(本單位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的公式計算得分,再按照指標權重將百分之得分折算成指標實際得分。
此項考核指標核算工作由區財政局負責落實。
(三)當年支持區屬企業信貸類資金授信情況(30分)
對支持區屬企業信貸類資金授信余額排名按功效系數法計算得分,最高得30分;未達有效指標值最小值的,得0分。
本項指標采用功效系數法計分,即將各單位的指標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計100分,最小的計40分(最小值為有效指標值的最小值),其他的采取(本單位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的公式計算得分,再按照指標權重將百分之得分折算成指標實際得分。
此項考核指標核算工作由區財政局負責落實。
(四)年終民主測評(10分)
主要為區領導評價評分。由區金融服務中心統一將考核匯總材料分別送區領導進行實名打分。
(五)加減分項
主要考核各銀行對區委、區政府工作的配合度。加減分情況由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金融服務中心嚴格審核后提供,報呈區領導審定后計入總分。
四、獎項設置
(一)設立綜合獎項通報表揚
按考核分數情況,設立一、二、三等獎共10名。獎勵申報機構數量大于獎項設置數量的1.2倍(進位制),可按設置數量依排名選取機構進行獎勵,且獲得獎勵的機構考核分數要大于60分。
(二)設立單項獎通報表揚
設置貸款余額總量貢獻獎、貸款余額增速最快貢獻獎、稅收突出貢獻獎、支持區屬企業發展貢獻獎4個單項獎,每個單項獎名額各3名,進行通報獎勵(僅給予榮譽稱號,不給予資金獎勵)。申報各單項獎的銀行,按其中每個指標排名最優為10分,依次遞減0.5分,各項指標相加分數(單個指標直接取數)前三名為最后單項獎獲得者。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區財政局、區金融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
(二)金融機構申請材料包括加蓋公章的獎勵申請自評報告、申請表、承諾書、考核數據材料等相關文件。
(三)本考核原則上一年一次,視情況也可半年預評,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六、結果運用
(一)實行資金獎勵。對獲獎銀行機構予以一定獎勵,獎勵標準為一等獎2名,獎金各30萬元;二等獎3名,獎金各20萬元;三等獎5名,獎金各10萬元;由區財政局安排專項資金兌付。
(二)給予財政性資金支持。對考核排名前列且為我區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駐區銀行,給予財政性資金方面的支持,具體支持方案由區財政局結合考核結果、納稅情況等提出意見。
(三)通報上級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新建區地方經濟發展考評先進單位,由區政府發文表彰并向其上級銀行通報表揚;對當年考評排位末三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考核情況函告其上級銀行。
七、工作要求
實施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考核,是提升金融服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是維護和激發金融機構積極性、創造性的有效舉措。考核工作務必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考核單位和被考核對象必須高度重視,區財政局、區金融服務中心對標對表做好考核工作,確保考核工作順利實施,考核結果實事求是,結果運用導向良好;駐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務必安排專人,認真嚴謹準備考核材料,按時按要求報送,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八、附則
(一)本實施意見由區財政局、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根據工作需要報請區政府同意后可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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