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規范和深化我區政務公開工作,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區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第二章 考核標準及內容
第六條 考核標準: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內部流程完善,運轉高效順暢;公開內容全面,范圍不斷擴大;公開形式多樣,政策知曉度高;回應關切及時,政府公信力強;平臺建設監督保障有力,責任落細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考核內容:
(一)組織領導方面: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是否健全,是否按照《條例》要求設置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等。
(二)主動公開方面:文件屬性源頭認定管理是否規范;是否根據《條例》規定,確定且不斷擴大主動公開范圍,并在政府網站設置法定欄目和內容;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基本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表等公開事項完成情況等。
(三)依申請公開方面:內部機制和流程規范是否完善,做到銜接緊密、責任到人;答復是否做到程序合法、處置合理、答復規范、措辭得當,切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等。
(四)政策解讀方面:是否做到“三同步”,多樣化解讀量占政策解讀總量是否達到80%以上,在非政府網站渠道發布的政策解讀量占政策解讀總量是否達到50%等。
(五)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管理方面:主管部門主體責任是否充分發揮,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管理是否規范有效,集約化建設是否如期完成等。
(六)政務輿情回應方面:回應主體責任是否落實,回應機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應社會關切不及時、不得當引發負面輿情等。
(七)監督與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是否組織了政務公開工作業務培訓,責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實,處理群眾投訴咨詢是否及時妥當等。
(八)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八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計分,具體評分標準在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中確定??己说慕Y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優秀:制度完備、流程高效、銜接緊密、工作有亮點、社會口碑好。綜合評分90分及以上。
良好:制度較完備、流程較規范、無明顯短板、有一定特色。綜合評分80—89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規定完成基本工作,無明顯短板。綜合評分60—79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顯短板、有負面影響、被多次通報。綜合評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九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要堅持“可考可不考的,盡量不考;數據真實性難以考證的,盡量不考;獲取印證材料成本過高且非必要項目的,盡量不考”原則,注重內部機制建設、流程規范和人員管理,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重在落實、力求實效??己擞诋斈昴甑谆虼文昴瓿踹M行。
第十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程序:
(一)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有關部門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小組。
(二)考核小組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三)考核小組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四)考核小組采取實地考核、明察暗訪、查閱資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五)考核小組綜合考核情況,填寫考核評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通報,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納入各級行政機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作為其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當年考核中予以適當加分(單項加分一般不超過5分,多項總加分一般不超過10分;加分后總分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計算):
(一)因政務公開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各級表彰的(可累計);
(二)因政務公開工作成績突出,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主站正面專題報道的;被區級以上領導批示表揚,或在區級大會上點名表揚的;
(三)連續三年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中取得優秀等次,并在區級政務公開工作大會或培訓會上做過經驗交流發言的;
(四)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當年考核中酌情考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每發現一起,在當年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總得分的基礎上扣5分以上10分以下:
(一)因依申請公開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判敗訴的;
(二)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府系統政務新媒體等公開平臺出現嚴重低級錯誤被通報或引起較大范圍負面輿情的;
(三)政府網站、政府系統政務新媒體存在嚴重安全漏洞、非法鏈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四)因政策解讀、回應公眾關切不及時、不妥當引起較大范圍負面輿情的;
(五)在接受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時弄虛作假的;
(六)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七)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考核中酌情考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報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并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
第十七條 學校、醫院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交、慈善組織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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