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各部門、各鄉鎮,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系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內容
(一) 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5、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6、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7、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8、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0、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1、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2、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3、城鄉建設和管理重大事項;
14、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5、征地補償、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發放、使用情況;
1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第五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八條 區政府辦、各部門及各鄉鎮應當加強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監督措施
群眾監督:通過設立投訴電話、監督意見箱,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內部監督: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所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結合實際,制定主動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區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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