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區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信息、要求公開信息的權利。任何單位無合法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獲取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公開信息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設立專職信息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單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辦理向本單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詢申請;
(三)提供本單位需更新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單位應積極配合領導小組工作,健全完善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地工作機制。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業務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負總責,負責協調本單位公開信息的制作、收集匯總以及審查、報送等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公開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各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信息的公開工作;各單位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據本辦法,要求各職能部門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各單位應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領導簡歷、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聯系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領導參加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及重要調研;
(三)本單位本地區重要通知及可公開政策文件;
(四)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文件;
(五)報經批準的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其它各類專項規劃等;
(六)經上級黨委、人民政府批準的優惠政策等;
(七)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重大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八)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實施情況;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和安置方案等;
(十)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財政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單位擬制定的政策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研究、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和本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各職能部門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三條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屬于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權益的,應當告知第三人。
對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本單位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
(三)主要新聞媒體;
(四)政府信息公告欄、公開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
(五)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或有關宣傳資料;
(六)本單位政務微博和政務微信;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條 本單位門戶網站是政府單位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場所。按規定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均應在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并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采取新聞發布、信息公告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渠道公開信息。
第十六條 新聞發布包括新聞公報、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記者招待會、媒體通氣會、背景吹風會、接待集體采訪、獨家采訪、書面采訪、電話及網絡采訪等形式。新聞發布既可由辦公室統一協調組織,也可由各單位組織。各單位新聞發布情況應及時報辦公室備案。組織新聞發布會按省、市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按規定應主動公開的信息,須在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門戶網站公開。信息本身明確有產生時間的,從該時間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從最后定稿時間算起。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掌握該政府信息的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各職能部門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通過書面形式或公眾信息網站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供,格式文件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能夠當場提供的,應當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各職能部門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面向各職能部門提交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府各職能部門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職能部門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職能部門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 職能部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職能部門應當依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職能部門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編制政務公開目錄,有條件的職能部門,要逐步編制本部門屬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各職能部門要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并通過網站等途徑公開以供查閱。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在政府信息公眾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六條 根據提供政府信息查閱服務的需要,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二十七條 電子政府信息資源數據庫的查詢不予收費。法律、法規對收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要將本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屬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等,各職能部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密
第三十條 領導小組定期對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結果,納入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并與各單位的評先選優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3月1日前向辦公室提交上年度本單位信息公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領導小組負責按照省、市政府有關要求,起草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年度信息公開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完善信息公開檔案管理。各單位的公開信息及信息公開過程中產生的信息,應專卷存檔,聯絡員專人保管。認真收集梳理社會反饋意見,為完善信息公開提供依據。
第三十五條 建立信息公開情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領導小組應督促糾正: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目錄有關內容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信息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五)違規收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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