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預公開是指我區在作出對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正式決定前,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或單位內部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后進行調整,再作出決定。
第三條 以下事項的決定應當預公開:
(一)涉及全區規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區各個行業發展的重大決策;
(三)涉及機構改革中的機構設置和職能的重大變動。
第四條 預公開的方式:
(一)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二)新建區政府網、政務新媒體;
(三)書面征求意見;
(四)其他使社會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五條 各單位的預公開由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組織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通過有關形式進行預公開。
第六條 預公開可通過電子郵箱、投訴舉報箱、電話、回收征求意見書、上門聽取等渠道收集反饋意見。
對預公開的反饋意見,相關單位應該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和問題進行歸納整理,登記建檔;涉及保密性質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納,并對擬決定的事項進行調整。
第七條 預公開的時間根據具體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預公開的實施具體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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