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推進政府相關會議公開,提高政府重大決策過程的社會公眾參與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江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代表、企業家代表、新聞媒體代表、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
第三條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四條社會公眾代表的聯系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會議之前與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司法局、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并提前2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五條對涉及重大民生事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會議議題,議題發起單位提出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
第六條對已決定采取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的區政府相關會議,可不再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第七條區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專項工作會議,根據相關議題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方面公眾代表列席,列席人員名額一般定為2—5人。
第八條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單位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九條對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議題發起單位應將研究處理結果及時答復社會公眾代表,并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列席區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中涉及的相關敏感決策事項,應注意做好決策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應參照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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