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區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
動態調整制度
??第一條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編制工作是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內容。為深化目錄編制工作,確保基層政務公開持續標準、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制度應當遵循“主動及時、客觀準確、注重實效”原則和“誰公開、誰調整、誰負責”原則。
第三條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
(一)機構改革、專項改革后權責主體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名稱、依據、編碼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公開屬性、公開時限(含承諾時限)等屬性發生變化的;
(四)公開渠道發生變化的;
(五)現有目錄存在疏漏、錯誤的;
(六)其他因素導致目錄有調整必要的。
第四條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應當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開主體單位負責制定、提交調整方案。涉及事項劃轉的雙方應當在調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溝通、達成共識;
(二)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核調整方案;
(三)調整方案審核通過后,報請區政府批準后,相應調整行政權力運行流程,調整應當同步、有序。
第五條各政務公開主體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和公開標準動態調整職責的,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將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
第六條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納入每年的新建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年度區級機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體系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本制度由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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