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qū)教體局行政處罰依據(jù)、程序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jù) | 執(zhí)法程序 |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2 |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3 | 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4 | 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5 | 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6 |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7 |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8 | 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9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10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nèi)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11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 | 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網(wǎng)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處理。 |
簡易程序,當場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依據(jù)、處罰內(nèi)容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向當?shù)卣蛏霞壷鞴懿块T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之內(nèi)直接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 |
| 12 |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 | 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13 |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二)培訓內(nèi)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 (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14 |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 | 行政處罰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 15 | 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攀巖、游泳) | 行政處罰 | 《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六條 未經(jīng)批準,擅自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jīng)營者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仍經(jīng)營該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nèi)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jīng)營活動。 |
(一)立案、調(diào)查、告知、決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質(zhì)、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二)聽證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nèi)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送達程序案件承辦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zhí)》,送達當事人執(zhí)行。送達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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