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份新建區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案件公示匯總表 | ||||||||||||
| 編號 | 被處罰人名稱 (姓名) | 案件名稱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備注 |
| 1 | 南昌市同康醫院有限公司 | 南昌市同康醫院有限公司(新建同康醫院)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案 | 胡海明 | 新衛醫罰[2024]6號 | 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接群眾舉報,2024年3月19日,南昌市新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對南昌市同康醫院有限公司(新建同康醫院)進行了衛生監督執法檢查,經調查發現,該單位使用3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細化標準2、一般處罰的規定。 | 罰款 | 給予罰款人民幣4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 2024.5.27 | 南昌市新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2 | 陳義 | 陳義非醫師行醫案 | 新衛醫罰[2024]8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 接群眾舉報稱陳義為其妻子熊XX在新建同康醫院曾做過口腔治療。2024年4月12日,南昌市新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監督員找到陳義,并對其進行了詢問,在詢問筆錄中陳義承認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在新建同康醫院口腔科做學徒,是在口腔執業醫師王X的指導下對患者熊XX進行口腔治療的。陳義未能提供《醫師資格證書》、《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執業證書》。 經調查,陳義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六個月以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參照《江西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2022年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細化標準3從重處罰的規定, | 罰款 | 給予罰款人民幣7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 2024.5.27 | 南昌市新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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