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南昌紅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紅灣加油站檢查時,發現該站正在進行的站內裝修工程未與承包單位寧鄉傲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五十八條A階次的規定,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林忠焰作為站內裝修工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與承包單位寧鄉傲森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五十八條A階次的規定,給予林忠焰處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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