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提升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服務意識,增強物業服務透明度,保障業主知情權、監督權,促進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以下簡稱物業小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通過一定的載體和方式,定期將服務的事項和內容、標準和質量、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人員、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進行公開公示,告知全體業主,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條 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應當堅持公開、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辦法,并監督執行。
縣、區(開發區、管理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辦法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相關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自律性約束,協助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規范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行為。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監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
第三章 公開公示
第八條 公開公示內容和位置:
(一)在樓宇的大堂或者入口處張貼物業服務人名稱、服務電話、物業項目投訴電話、物業公司投訴電話;
(二)在物業客戶服務處張貼企業營業執照、物業服務事項(包含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承諾等)、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方式,并放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
(三)在電梯內張貼電梯年檢合格標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聯系電話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在消防控制室內顯著位置張貼消防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聯系電話、應急處置措施、消防人員操作證等;
(五)在顯著位置張貼消防、安防、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標志、人民防空工程標志牌和應急處置聯系電話等;
(六)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小區黨組織同意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公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小區黨組織的聯系電話;項目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經社區居委會同意,可公布社區網格員聯系電話。
(七)在顯著位置張貼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與收益情況(下文簡稱“公共收益”)、南昌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等;
(八)對電梯、轉供電和二次供水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產生的水電用量執行分攤的,應當按水電收費周期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共水電用量、單價、金額等相關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以上第(一)至(六)項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內持續公示,第(七)至(九)項按照相關規定時間進行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九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管理業主公共收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是相關信息的公開公示主體。
第十條 物業小區應當按照美觀、規范、實用的原則設置物業服務意見收集箱和物業服務監督公示牌,公示牌應包含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南昌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投訴處理情況和政策法規宣傳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至少開啟一次意見收集箱,及時答復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意見收集箱和監督公示牌應當設置在小區主要人行出入口等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公開公示設施。原已設置公開公示設施的,可在原有設施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改造。鼓勵有條件的物業小區,采用電子屏、移動通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公開公示。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檔案制度,將已公開公示的服務信息、相應的照片和簽字證明、異議答復、審計資料;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養護記錄以及經營管理資料;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各類專業委托合同協議等資料收集存檔,以備業主、行政機關等各方主體依法查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縣、區(開發區、管理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公開公示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落實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體系,并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采購等方面加強應用。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物業小區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日常監督檢查,并結合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日常服務管理評價進行季度評分,對發現的問題線索、相關證據,及時移交至所在地縣、區(開發區、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縣、區(開發區、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縣、區(開發區、管理局)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非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活動,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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