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辦發〔2025〕15號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建區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新建區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5年區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5年5月23日
新建區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豐富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進一步放活林地經營權,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解決困擾林業經營主體“急難愁盼”的確權、融資難題,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山入林”,激發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促進鄉村振興和林農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23〕29號)《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的通知》(贛發〔2024〕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經營收益權是指除林地所有權之外的,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拓展權能分置出來經營收益權、使用權,包含林下經濟、經濟林、林業碳匯、濕地環境、森林康養、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質經營和獲得補償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權利。允許國有林地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是指經林業經營收益申請人申請,經區林業局審核,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區政府批準,將林業經營收益權利和其他核實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為。區政府是林業經營收益權證的發證機關,區林業局負責辦理具體登記繕證工作,區資源規劃分局負責指導、監督工作。
第四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應當遵循改革創新、權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本區域內林業經營行為,經營主體在本區域范圍內可憑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辦理流轉交易、質押貸款、項目申報、示范評審和林業資產證明等事項。
第二章 登記范圍
第六條 依法開展以下類型林業經營的,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的類型辦理收益權登記:
(一)林下空間種植、養殖經營的;
(二)林果、花、葉、皮、脂、莖等采集經營的;
(三)林業碳匯開發經營的;
(四)公益林(天保林)補償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經營的;
(六)森林康養基地經營的;
(七)濕地資源開發經營的;
(八)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收益量化到戶的;
(九)受托管理經營林權的;
(十)合作經營林權的。
第七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應關聯原林權證或頒發的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以林改小班為單元登記,多個宗地或單元連片的,可進行連片登記;原則上登記面積不少于5畝,權利期限不少于所需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周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林業經營收益權證:
(一)所在林地未頒發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
(二)申請人已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且收益權未發生轉移的;
(三)所在林地權屬、面積、界址不清或者存有爭議的;
(四)所在林地已抵(質)押且未取得抵(質)押權人同意的;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質)押權的除外;
(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紀檢監察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林業經營活動的。
第九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證申請表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林業經營收益權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林業經營收益權的權利主體、登記類型、經營內容、權屬來源、權利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備注欄,主要記載林業經營收益權利被限制、應提示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經營期限以合同載明的期限為準,不得超過權屬來源證書的權利期限。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
(一)受理。申請人向區林業局遞交申請材料,區林業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予以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書面告知應當補齊補正的材料。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設置不合理條件或因主觀因素拒絕受理。
(二)現場調查。區林業局對林業經營狀況的真實性、經營落圖進行核實,涉及集體林權的需聯合所在鄉(鎮)政府、村委會一同開展現場調查;如林業經營收益權范圍超出林權證范圍的,開展林權權籍調查予以核實并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三)公示。鄉(鎮)林業工作站對現場調查的林業經營相關情況在林地坐落地和林地所有權人所在地行政村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在公示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若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四)審核和備案?,F場調查后,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并書面告知原因;符合相關規定的,于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轉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備案,出具備案意見。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備案意見后,區林業局將申請材料以及審核、備案意見上報至區人民政府審批。
(五)登簿發證。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向申請人頒發《林業經營收益權證》。
(六)檔案管理。區林業局建立林業經營收益權證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在本區域內依法開展林業經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含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質押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登記經營方式為股份、托管、合作、租賃等流轉類型;經營內容登記具體經營的品種、業態等。
第十三條 申請林業經營收益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以合作社(或共同體)名義申請的,需要提供集體研究決議。
(三)權屬證明材料。租賃、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權權屬證明。
(四)其他材料。在國有林地上申請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所需的相關材料,包括權屬證明、政府批文或財政(國資部門)審批意見、合同等。涉及申請權利人的公益林、天保林收益證明由區林業局負責查詢并出具。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向區林業局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身份信息變更的;
(二)收益權經營內容、經營類型等狀況變更的;
(三)收益權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予收益權的;
(二)以收益權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收益權的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繼承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份額變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七)其他權利轉移情形。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力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
(一)承包、租賃、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終止的;
(二)收益權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導致收益權滅失的;
(三)權利人自愿放棄收益權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原件;
(三)發生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所列情形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章 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區林業局負責收益權質押登記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收益權設定質押的,質押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向區林業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收益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區林業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蓋章的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收益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當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以收益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收益權證主要信息;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區林業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應當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二十二條 收益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區林業局在收益權證上予以登記。經審查發現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區林業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用收益權證向銀行機構申請質押貸款的,在區林業局辦理質押登記之后,銀行機構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登網)”對收益權及質押情況進行登記和公示。
第五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林業局應當與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林權流轉審核、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和林權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推送共享、權利關聯,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
第二十五條 林業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對因未及時申請變更登記造成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的,由持證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及登記申請表等原始資料不得涂改,確需修改的,應加蓋區林業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七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應予以撤銷登記: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二)登記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發證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發證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本條第(一)款情形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程序和法律法規發證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經費統一納入區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并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情況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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