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促進林地規范流轉,讓林區群眾安心發展林業,增強信心,助力鄉村振興與林農增收致富,全面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新建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區建設方案〉的通知》(贛發〔2024〕9號) 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
三、主要目的
解決林地承包經營剩余期限不足與林業生產之間的矛盾。通過開展林地承包經營期延長工作,能契合林木生長周期,充分調動林農和各類經營主體從事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保障穩定經營,既有利于林業產業發展,也有利于森林保護的投入,提升森林質量。
四、主要內容
(一)延包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1.堅持林地“三權分置”。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的基礎性地位,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依法依規推進集體林地“三權分置”,優化資源配置。
2.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根據相關法律及政策文件精神,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承包期屆滿時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林地繼續保持穩定,充分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
3.保障穩定經營。承包期延長后,已依法簽訂的林權流轉合同在原合同約定期限內依然有效。鼓勵農戶和經營者以公允價格延長流轉期限、續簽流轉合同,保障林業經營的延續性;對不再續簽流轉合同的,要保障當前經營者的林木財產權益。
(二)承包經營期的確定
根據國家“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林地承包經營期延長是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延長三十年至七十年。
(三)承包經營具體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延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擬定并公布承包(延包)方案→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會議,并由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的表決同意通過承包(延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延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使用林業部門統一格式)并報鄉鎮政府備案。
四、其他規定
1.由村集體(村小組)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聯戶經營或部分成員聯戶經營的按照2005年林權改革確定的戶數與人數執行。
2.由于死亡、贈予等發生承包權利人的變更,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流轉、租賃、合作造林等山場,出租方按本方案中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延長期限的規定執行。
4.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可結合延包工作,妥善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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