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二、主要目標任務
逐步建立健全林權收儲擔保體系,通過轉讓、租賃、拍賣、合作經營等多種收儲方式及林權抵押擔保金融服務,重點圍繞主要通道、重點生態保護區周邊、鄉村風景林、病蟲害嚴重發生區等區位及林農不愿經營、無力經營的碎片化林地進行收儲,收儲后采取多種森林經營措施提升森林質量。設立林權收儲擔保基金,撬動銀行加大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支持力度,促進綠色生態資源變資產,讓綠水青山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實現林業資源資產做強做大目標。
三、主要內容
《新建區林權收儲擔保管理辦法(試行)》共六章十八條,設總則、新建區林權收儲擔保中心的設立及職責、收儲擔保對象和范圍、林權收儲擔保程序、林權收儲資金及運作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四、核心內容解讀
(一)定義概念
1.林權是指可抵(質)押林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林業經營收益權;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2.林權抵(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以其本人或者第三人依法享有并經有權部門登記的林權向經過相關規定認定的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抵押,并由擔保公司向貸款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貸款。
3.借款人是指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者其他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農戶、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企業、林產品加工企業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4.貸款人是指在新建區轄區內依法設立的、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金融機構”)。
5.林權收儲機構是指為其他林業經營主體以林權為抵(質)押在銀行融資貸款提供代償收儲擔保和代償收儲擔保逾期林權的非競爭性收儲以及常態化開展碎片化林權收儲整合,并在林權市場提供規模化供給業務,支持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山入林”的林業企業。
6.碎片化林權收儲整合是指林權收儲機構對分散在千家萬戶的林農不愿經營、經營不善、地處偏僻的碎片化林權,以市場化手段、成片化整合及經營提升,形成規模化優質林權“資產池”的收儲行為。
7.林權代償收儲擔保是林權收儲機構在林權抵(質)押貸款債務人到期未履約時,對抵押人提供反擔保的抵(質)押林權進行非競爭性收購,并以收購款代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收儲擔保行為。
(二)收儲擔保中心的職責
1.負責受理林權收儲擔保業務;林權收儲機構不得開展除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以外的其他各類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不得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不得受托投資,以及開展國家禁止的其他活動。
2.負責依法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資源資產監管和林權收儲等相關工作;
3.負責做好林權收儲擔保后的登記、檔案管理,協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貸款管理工作;
4.有效處置收儲的林權;
5.進一步完善林權收儲擔保機制,維護林權融資各方合法權益。
(三)代償收儲擔保對象和范圍
代償收儲擔保對象:
1.在新建區轄區內注冊并持有新建區境內林權的林業企業;
2.家庭林場、集體林場、聯辦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林業經營主體;
3.新建區轄區內林農;
4.經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個人等其他經營主體。
代償收儲范圍:約定林權收儲擔保已到期但尚未償還貸款的抵(質)押林權。
(四)林權代償收儲擔保及收儲流程
林權代償收儲擔保貸款程序:申請-受理-林權調查、估值-確定貸款額度(聯調聯審聯批會簽)-出具擔保函-簽訂林權收儲借款合同、林權收儲擔保合同、林權收儲反擔保抵(質)押合同等有關合同-抵押登記-銀行發放貸款。
代償收儲流程:發生違約-啟動收儲程序-代償資金支付-林權抵(質)押注銷登記-林權轉移登記。
(五)林權收儲資金及運作管理
林權抵押貸款違約收儲工作由經過相關規定認定的林權收儲機構承擔,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權收儲進行全程指導和服務。
林權收儲擔保代償比例及費率:
1.林權收儲擔保風險分擔比例
新建區林權收儲擔保中心提供的單筆林權收儲擔保代償金總額為實際未清償本金的80%及借款人所結欠利息余額(最高不超過三個月)之和,剩余借款本金的20%及剩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2.代償收儲擔保費率
擔保公司每年度按不高于林權抵押貸款擔保總額的1%向借款人收取保費。
五、保障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后,新建區林權收儲擔保中心向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權抵押貸款告知函,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抵押的林權進行監管。
六、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咨詢服務機構:南昌市新建區林業局
咨詢服務聯系人:張勇輝
咨詢服務電話:13970827128
咨詢服務地址:南昌市新建區林業局(花果山路28號)
關聯稿件
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建區林權收儲擔保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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